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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国源矿业公司煤炭运输曹妃甸港物流总包二次专场交易公告(2022年6月20日-2022年7月31日)

  2022/6/21  打印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托运方)计划对大唐国源煤矿至曹妃甸港物流总包进行线上招标,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承运方参加。

一、交易内容

托运方拟启动至曹妃甸港长途煤炭运输物流总包业务,该物流总包分别包括从托运方出矿至曹妃甸港的长途汽车运输与到曹妃甸港后的装船之前的所有仓储作业两个部分。

二、交易时间

202262315:00-202262315:30

基本要求

3.1 承运方必须向托运方提供真实、有效的合法资质,资质系经依法成立,且对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合法主体,中标后不得转包分包。

3.2 承运方须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具有履行本物流总包的业务能力,向托运方提供30万吨/年以上运力的如合同、发票等相关经营业绩,承运方必须在合法经营范围内从事该经营活动。

3.3 承运方投标前须提供具备完成该物流总包的相关运输及仓储保障措施,重点对货物安全、完成运力、防止偷换煤、仓储场地充足等方面进行自愿承诺。

3.4 承运方长途运输车辆必须确保所有运煤车辆配装车辆GPS定位系统,同时向托运方提供查看GPS 定位系统的账号及密码,手机定位无效。中标后未按要求配装的,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终止合同。

3.5 承运方须具有单日组织100车次的运输能力,具体日计划按照托运方APP派车计划为准,合同执行开始3日内达到日计划要求。3日后若未达计划要求,每少一车,考核承运方500元/车。连续3日未达日计划70%,托运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单方终止合同,并扣除全额保证金。

3.6 2022年6月22日16:00前,停止接收资质备案资料。承运方必须向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缴纳人民币200万元投标保证金,若因承运方原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法完成合同量,保证金全部扣罚至托运方账户。

、交易规则

4.1 本次交易为多轮报价交易,交易商在规定时间内报价系统实时显示当前最低报价,交易商可以多次提报价格。(提报价格需满足低于显示最低报价为有效报价)

4.2交易时间为30分钟,顺延时间为一轮5分钟,每次报价最小变量为1.00元/吨,本次交易最大时长为2小时(包含顺延时间),系统闭市交易结束。15:29分进入报价倒计时60秒倒计时60秒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将延时5分钟报价时间5分钟倒计时内再次有新报价产生,系统自动刷新5分钟倒计时时间,以此类推,直至没有新报价产生或交易全部时长达到2小时系统闭市结束交易报价)

4.3结束后按照“优先报价最低价、其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实行最低价成交交易商出价记录以各自最低价为准)。

4.4以虚假手段获取交易商资格,一经查实,取消成交资格,报价作废,并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

4.5成交结果经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审核确认后,并在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对成交结果进行公示后生效。

4.6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弃标,扣除其全额投标保证金归托运方所有,托运方组织重新招标。

4.7如少于三家交易商参与,出现流标情况,托运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低价进行挂牌交易。

4.8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招标。

4.9 承运方在投标前需提前对接港口仓储单位,了解港口接卸及其它相关收费管理情况,总报价包含从托运方排队装车至港口卸煤装船全部费用(如港口过磅费、装卸费、短倒费等),若盲目投标则视为恶意竞标,托运方将恶意竞标者永久列入黑名单。

2022620-2022年731日煤炭运输量、拦标价:

货物

汽运地

货物

到达地

拦标价

(元/吨)

最小

提报量

(万吨)

最大

提报量

(万吨)

运输

数量

(万吨)

每次报价

最小变量

(元/吨)

国源

煤矿

曹妃

甸港

370

10

10

10

1.00

备注:1.拦标价为含税价(9%税)。

2.计划运输量暂定10万吨,在合同期内,托运方可调整本标段计划量,承运方必须服从托运方调剂,托运方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3.本次采购发生的平台交易费全部由承运负责并包含在总报价中。平台交易费收费标准按照其规定执行。因任何原因合同量未完成或未执行,托运方不予补偿平台交易费。

4.承运方有权监督托运方或托运方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对货物的化验抽检。

六、管理考核

6.1承运方人员要有良好的服务意识,严格按照托运方现场管理员要求进行入场、装车、过磅,不服从托运方管理的车辆,违反者将予以拉入黑名单,对承运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6.2承运方必须保持车况良好,日常维护保养、维修均是承运方负责;若由于承运方车辆出现故障影响托运方装车、过磅正常销售,对承运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3承运方若无法随时提供行车轨迹及GPS定位系统账号密码的,对承运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4 承运方必须严格按照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填录系统派车,不允许弄虚作假。否则一经发现载重与车型不符等违规现象,对承运给予10000元/车的处罚,并将该承运公司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6.5 承运方司机发生不服从管理、不排队、打架斗殴的,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发生刑事案件的,托运方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有权终止承运方发运资格。

6.6 若因承运方原因合同无法履行,托运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若中标后一旦发现中标单位转包分包,托运方有权扣除全额保证金,并将该承运方列入黑名单,终止合同。

6.7 在承运过程中数量损耗超过0.3%或热值损耗超过80大卡/千克(矿发月度取样化验加权平均-到港装船月度取样化验加权平均),超损部分由承运方承担。质量以货物出矿月度加权平均热值与货物到港装船取样化验月度验收热值作对比。质量损耗扣款=(当月同煤种含税出矿平均价/平均热值)×超损热值×当月发运量。数量以货物起运地月度发运吨位和货物到达地月度结算吨位作对比。数量损耗扣款=超损数量×当月含税出矿平均价。

6.8 数质量损耗扣款在当期承运方结算的总运费中直接扣除。

6.9 承运方确保完成托运方下达的计划量,同时实行日计划量考核,月度计划量闭合处罚兑现。每日托运方根据生产影响因素以及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发运量情况给予考核剔除,并对前日日计划考核结果进行确认,对承运方给予500元/车的处罚。

6.10 承运方完成100%月度计划量的,免于日计划考核的处罚,因乙方原因未完成日计划影响生产造成顶仓的不予免除;因不可抗力或煤矿生产等其它原因可以考虑免除日计划考核。

6.11 承运方人员或车辆对托运方矿区内设施设备(如起落杆、反光柱等)破坏或偷窃的,一经发现照价赔偿,并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情节严重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6.12 托运方若发现承运方运输车辆司机上车苫盖篷布且入矿装煤的,对承运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6.13 承运方人员矿内下车不拉手刹,造成溜车事故的,托运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14 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或托运方生产方式、经营方式等发生重大改变而影响本合同执行时,承运方同意托运方有权决定中止或终止本合同,不得提出其他补偿要求。

6.15 承运方计划卡管理混乱造成卸错车的,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同时损失货物照价赔偿。

6.16 承运方途中不遮盖防尘布(雨布)的,对煤炭造成污染的,对承运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造成热值降低加倍考核。

6.17 承运方须按托运方要求使用专用封签,对于封签管理混乱、运输车辆无封签、封签不规范(漏挂、不挂等),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

6.18 严禁承运方运输车辆恶意改变车辆净重,一经核实,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再次发现,双倍处罚。

6.19 单车矿发净重与到港后净重差>±300公斤,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车的处罚;单车矿发净重与到港后净重差>±500公斤,对承运方给予5000元/车的处罚;单车矿发净重与到港后净重差>±1000公斤,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车的处罚。如有其它特殊原因经公司核实可免于考核。

6.20 承运方要严格遵守托运方与港口仓储单位的各项管理规定,违反管理规定的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6.21 在承运过程中出现偷、换煤炭的,一经核实,托运方有权扣留相关车辆,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外,另对承运方给予200000元/车的处罚,并取消承运方的运输资格,当事人直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出现丢煤的,按照当期出矿价全额赔偿,赔偿费从运费中扣除。

6.22 如因承运方自身原因(拖欠车辆运费、工资等)造成闹事、上访、起诉等情况发生,给托运方造成不良影响,每发生一起,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23 承运方有责任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承运方不得向托运方人员行贿、提供其他好处费等扰乱派车计划或秩序行为,否则一经发现,对承运方给予10000元/次的处罚。

6.24 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6.25 疫情期间承运方需按照托运方规定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若违反以下规定,如发现运煤司机未佩戴口罩、矿内随意下车、聚集逗留等违规行为,对承运方给予2000元/车次的处罚,屡查屡犯的给予双倍考核。

七、结算

7.1具体结算数量以实际到港过磅数量为准,当到港过磅数量大于矿发过磅数量时,结算以矿发过磅数量扣除合理损耗0.3%为准

7.2质量以托运方月度出矿加权检验结果与月度船采(第三方检验单位)检验结果作对比。

7.3承运方承运车辆出矿前必须使用托运方提供的专用封签,封签管理须有台账,不得随意进行发放,封签费用次月结算时在承运方运费中扣除。

7.4双方结算确认后三个工作日内,中标承运方向托运方开具有效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

7.5承运方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发票和结算资料交与托运方后,托运方在次月底前支付费用,支付方式以电汇或者银行承兑支付,承兑汇票比例在50%左右。

7.6因国家政策改变,造成本条运输线路改变、中间收费站增减、税率调整等情况出现,双方以补充协议形式对物流总包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若协商未达成一致,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安全要求

8.1承运方设立专人负责运输车辆安全,建立严密安全有效保障体系,明确本项目的项目经理,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合同期内要坚持安全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

8.2承运方应当制订严格的安全与文明服务措施,组织运煤司机培训学习,并应当同时遵守托运方的各种规章管理制度,接受托运方业务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8.3承运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车辆事故导致煤炭损失的,应及时书面告知矿方,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调查事故,并将事故调查及处理意见报托运方存档。

8.4承运方在合同期内自身原因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坏,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对托运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的照价赔偿。

8.5承运方现场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酒后驾驶,严禁违章作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

8.6承运方必须与托运方签订安全责任书,并承担相关安全责任。

8.7承运方管理人员变更要及时到托运方煤炭营销中心及安监部备案,并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及相关资格证。

8.8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九、履约保证金管理

9.1承运方的投标保证金,承运方可在银商通或E商贸通申请退款,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三个工作日内完成退款。

9.2中标承运方完成合同期内合同量,可在合同执行期满后10日内,由中标承运方申请,托运方审核确认后,安排国能580能源产业互联网平台还其履约保证金;对于中标承运方未完成合同期内的合同量,经托运方月度考核兑现后,履约保证金剩余部分,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十、合同履约执行期

2022620-2022年731

(具体合同开始执行时间以托运方煤炭营销中心通知为准)

 

鄂尔多斯市国源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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