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计划对煤炭进行公开销售,现公开邀请符合条件的交易商参加。 一、交易时间 2023年1月19日17:30-18:30 如专场交易有流标量,将进行挂牌交易,具体时间以临时公告为准。 二、交易资格 通过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初审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复审合格的煤炭企业均可参加。 三、交易方式 1.采用一次报价交易。 2.成交规则:交易开始后按照“优先价格高,其次数量大,再次报价时间早”的原则成交。 四、专场交易服务费 服务费收取标准为:成交量×0.2元/吨;交易商因自身原因放弃成交,服务费不予返还,交易服务费由购买方支付。 本次交易煤种、拦标价及销售量 标段 | 交货站点 | 煤种 | 月加权平均发热量 Qnet,arkcal/kg | 拦标价 (元/吨) | 最小变价(元/吨) | 提报量(万吨) | 数量 (万吨) | 红沙泉煤矿 | 红沙泉煤矿 | 混煤4900 | 4900-5000 | 185 | 0.5 | 8≥提报量≥1 | 24 |
五、质量标准 以交货实物为准。
六、要求和规定 6.1本次交易涉及的所有煤炭产品必须全部用于炼焦、化工等非动力用途,不得作为动力煤使用,买方须提供煤炭流向、用途证明材料,如作为动力煤使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买方承担。 6.2煤质:质量以场地实物为准,报价人可自行于交易前对交易的煤炭进行检验,一经报名则视为对标物的确认。 6.3结算依据以煤矿过衡数量、化验结果为准。 6.4为实现产销平衡,买方必须根据各矿区的要求拉运煤炭,现场车辆必须遵守矿区的安全、环境卫生及煤炭装运现场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否则其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6.5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买方需向卖方支付50万元履约保证金。若到期未支付,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买方需按合同约定数量进行提煤,合同到期前提煤量达到约定数量,均视为完成履约,除国家、地方、行业政策调整、卖方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外:若买方连续2个月未发生提煤业务,卖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扣除买方20%的履约保证金;买方在合同到期前未完成本合同约定数量的50%,即提煤量小于4万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买方。 6.6买方购买本煤炭产品,原则上按照以下径路发运:红沙泉矿—国家能源集团甘泉铁路金泉站—(经国家能源集团铁路集疏运系统)—买方指定卸车站点。其中,买方承诺国家能源集团系统内铁路运输环节由卖方提供运输代理服务,双方另行签订运输服务合同。确因业务实际,需要变更发运径路或运输方式时,买方需与卖方协商,并取得卖方书面同意;未经卖方书面同意擅自变更的,卖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违约处理 7.1合同兑现考核。购买方要保证煤炭及时拉运,如出现发运不及时影响矿方正常生产秩序的,产生的所有责任及损失均由买方承担。 7.2成交结果公示期限内,若成交单位选择放弃成交,则视为违约,扣除交易保证金贰拾万元,并按交易原则增补,第二顺序增补成交单位执行原成交价。 7.3以虚假手段获取资格成交的,扣除全部保证金,取消成交结果,报价作废,空缺按评标名次增补,并重新计算加权平均价。如需方涉及违法,则交由交易所在地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7.4中标后,买因自身原因,有下列情形之一暂停其竞价资格。当期完成中标量的50%(不含)以下,暂停竞价资格两个月;当期完成中标量的50%-80%(不含),暂停竞价资格一个月。 八、保证金管理 8.1交易商在交易前,需预先向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帐户中交纳交易保证金贰拾万元以资金到账为准。在专场交易开始前1小时停止收取保证金,如保证金不足,将不能参与专场交易。 8.2成交购买者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与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签订合同并交纳履约保证金。 8.3请各参与交易的交易商在交易前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足额支付保证金,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及时签订合同的按竞价违约处理,交易保证金全额扣除。(保证金支付办法:固定保证金每个品种贰拾万元),至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国能互通内蒙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市天骄路支行 账户: 15050168664600000090 8.4履约保证金:成交单位向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指定账户支付履约保证金,合同终止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支付办法:固定保证金每个品种伍拾万元)。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营业室 账户: 15050171668100000648 九、合同履约执行期 合同执行期为:2023年1月19日至2023年6月30日。 国能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物流服务分公司 202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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